土地登記總論-複數申請人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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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複數申請人

複數申請人

1.權利人:(土登43)
(1)權利人為二人以上: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係。
(2)應有部分之表示:
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3)不符規定之表示:
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2)規定不符者,得由登記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如經通知後逾期未能協議者,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更正之。
2.第三人:(土登44)
(1)註明同意事由:
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2)第三人除下列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
A.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B.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39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C.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D.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E.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F.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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