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總論-登記書表簿冊圖狀種類(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總論-登記書表簿冊圖狀種類(二)

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1.登記簿用紙:
(1)登記簿用紙除規定 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土登16)
(2)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予以重造。(土登22) 
2.登記內容:
(1)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並應於簿面標明某鄉(鎮、市、區)某地段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地號或建號,裏面各頁蓋土地登記之章。
(2)同一地段經分編二冊以上登記簿時,其記載方式與(1)同。(土登17)
3.外觀形式:
登記簿應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之,並於頁首附索引表。(土登18)
4.資料保存:
(1)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土登20)
(2)登記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即依土地法施行法第17-1條 規定辦理。(土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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