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總論-代理人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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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代理人

代理人

1.人別證明:
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土登37Ⅱ) 
2.代理委託書:
(1)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土登36Ⅱ)
(2)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土登37Ⅰ)
(3)代理申請登記檢附之委託書具備特別授權之要件者,委託人得免於登記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土登38Ⅰ)
(4)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辦理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坐落、地號或建號與權利範圍。(土登38Ⅱ)
3.法定代理:(土登39)
(1)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2)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3)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1)(2)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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