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限制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限制登記

意義

謂土地權利因禁止處分,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或囑託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種類

(一)預告登記
1.意義: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2.登記原因:
預告登記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土79-1Ⅰ)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A.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指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買賣或設定契約所生之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
B.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係指塗銷權利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指他項權利內容有所變更或抵押次序有所變更所生之變更請求權,在未為變更登記前,得為預告登記。
(3)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指因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所生有關土地權利之請求權,於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屆滿前,得先申辦預告登記,以保障其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3.登記效力:(土79-1Ⅱ、Ⅲ)
(1)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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