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三)

法人囑託限制登記

就法人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囑託辦理限制登記時,應予受理。(第18點)

登記內容之更正

1.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
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
2.登記競合
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第6點)

登記之塗銷

1.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塗銷
(1)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就已辦理假處分登記之土地,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應予受理。但在假處分登記塗銷前,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權利移轉、設定、內容變更或合併登記。(第19點)
(2)所有權或抵押權經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所有權登記或塗銷抵押權登記,應不予受理。(第20點)
2.拍賣後之塗銷
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如有預告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或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應同時辦理塗銷,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原囑託機關。(第21點)
3.繳清地價後之塗銷
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第22點)
4.塗銷後之建號編定
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塗銷後,再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另編建號為之。於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地政機關應併同刪除該未登記建物之標示部及建號。至已使用之建號應納入管理,不得重複使用。(第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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