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

負責機關

建築改良物測量之業務,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之。(地測8)

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

1.流程:(地測264Ⅰ)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2.辦理期限:(地測268準用216)
受理建物測量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3.登記機關應備文件:(地測262)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建物測量收件簿。
(3)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
(4)建物測量成果圖。
(5)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
(6)建號管理簿。
(7)其他。
4.通知申請人補正:(地測265)
(1)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B.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C.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之原因。
D.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2)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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