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四)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四)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地測270)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2.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建物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量。
3.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測繪

1.實地測繪:(地測271)
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邊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2.比例尺:(地測272)
建物平面圖之比例尺,以一百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3.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地測273)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2)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3)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4)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5)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4.建物平面圖應註明層次:(地測274)
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層樓平面圖,應註明其層次。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
5.建物位置圖之謄繪(地測275)
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但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予縮放。建號應於公告確定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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