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十)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十)

測量錯誤之更正

1.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地測232Ⅰ)
(1)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2)抄錄錯誤者。
2.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地測232Ⅱ)
3.前項所稱「技術引起者」,係指複丈時,權利關係人對土地界址並無爭議,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9點)
4.有下列測量錯誤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得依照土地法第69條 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1點)
(1)土地面積係日據時期計算錯誤者。
(2)因都市計畫樁位測定錯誤致地籍分割測量錯誤,經工務機關依法完成樁位更正者。
(3)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並無錯誤,因地籍逕為分割測量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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