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五)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五)

複丈方法

1.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地測218)
2.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90條至第94條之規定辦理。(地測219)(詳見三、圖解法複丈)
3.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98條、第99條、第101條及第102條之規定辦理。(詳見四、數值法複丈)
4.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

鑑界複丈

1.辦理鑑界複丈: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地測221Ⅰ)
(1)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2)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3)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2.界址點之認定:(地測221Ⅱ)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3.關係人申請鑑界:(地測221Ⅲ)
關係人對於第1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4.利害關係人申請鑑界:(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5點)
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5.申請鑑界應注意事項:
(1)申請鑑定界址,地政事務所應免費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2)前項鑑定界址,其屬圖解法辦理者,土地複丈成果圖應編列界址號數,並註明界標名稱、關係位置及實量邊長;其屬數值法辦理者,其成果圖除應編列界址號數、註明界標名稱及關係位置外,另加註土地界址坐標。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6點)
(3)宗地之一部分,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或受洪水流失辦理分割時,得供測量其存餘土地,決定其分割線。(地測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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