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九)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九)

測繪

1.用益物權之平面位置測繪: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地測231)
(1)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
(2)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位置。
(3)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實線繪明。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4)因地上權分割申請複丈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5)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2.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之測繪:
(1)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地測231-1Ⅰ)
A.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B.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2)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地測231-1Ⅱ)
(3)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地測231-1Ⅲ)
3.區分地上權之測繪:(地測231-2)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1)平面範圍之測繪,依第231條規定辦理。
(2)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其關係位置。
(3)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如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載明其位置圖參見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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