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七)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七)

土地界址調整

1.限制:
(1)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若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地測225)
(2)第192條、第193條、第224條及第225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地測225-1)
2.登記機關應為之通知:(地測228)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土地價值調整

1.改算土地現值:(地測22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算地價之參考。
2.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地測227Ⅰ)
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3.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地測227Ⅱ)
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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