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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贈與稅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稅捐
(四)贈與稅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遺贈5-1Ⅰ、Ⅱ)
3.信託財產於規定各款 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遺贈5-2)
(五)遺產稅
1.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贈3-2)
(六)印花稅
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38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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