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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資產信託與投資信託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資產信託與投資信託
(一)依據
申請人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申請信託登記。
(二)資產信託
1.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不動產證券化條例4)
2.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文件及信託關係證明文件;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土登133-1Ⅰ)
(三)投資信託
1.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不動產證券化條例4)
2.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文件,無須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該財產屬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
3.依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信託內容變更時,不適用第128條、第133條規定。(土登133-1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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