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建物測量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建物測量

申請建物測量及複丈

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地測259)
(1)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所規定之文件者。
(3)所稱「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如建物位於都市地區內者,係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之前建造之建物;惟該地如依法實施禁、限建者,則應以實施禁限建之日為準。如其位於非都市地區內者,係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訂定發布日之前建造之建物。(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0點)
2.申請複丈: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地測260)

申請人

1.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地測261)
2.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測量。(地測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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