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建物測量(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建物測量(二)

申請程序及必備書件

1.委託書:(地測261Ⅱ)
申請建物測量,若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2.申請人應到場會同辦理:(地測264Ⅱ)
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
3.繳納建物測量費:
(1)申請建物測量應繳納建物測量費。建物測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地測268準用209)
(2)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建物測量案件,免納建物測量費。(地測268準用地測217)
(3)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地測266)
A.依第264-1條規定申請撤回。
B.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C.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4)前項A、B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5)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4.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
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地測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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