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補充文件

1.公定契約書
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第1點)
2.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第2點)

申請人身分證明

1.自然人
(1)申請人:
A.登記申請人之身分證明得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戶籍謄本。(第6點)
B.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第7點)
C.無統一編號之權利人申請登記時,除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之文件外,應附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D.臺灣地區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應檢附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登記。
E.未能檢附(4)者,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書上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二字母填寫之;如遇有重複時,則以英文姓氏前一、三字母填寫。(第18-1點)
(2)代理人:
登記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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