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數值法複丈(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數值法複丈(三)

分割複丈

1.辦理分割複丈:(地測253)
採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250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2)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後,再於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位置,並埋設界標。
(3)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順序編列之。
2.受法院查封之土地:(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3點)
(1)申請土地分割複丈後,若該土地受法院查封時,地政事務所仍應予施測。
(2)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複丈結果,申請分割登記,如認為有礙查封效力之虞者,地政事務所應駁回之。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

1.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地測255)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與原宗土地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
2.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地測256)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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