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所有權變更登記(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所有權變更登記(三)

變更登記之申請

稅捐

1.土地增值稅: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稅28)
(2)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稅5)
2.房屋稅:
(1)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3)
(2)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房屋4)

未稅之處置

1.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土稅51Ⅰ)
2.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房22Ⅰ)
3.所稱之「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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