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建物複丈(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建物複丈(二)

建物分割

1.限制:(地測288Ⅰ)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2.申請應附文件:(地測288Ⅱ)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
3.判決分割:(地測288Ⅱ)
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4.分割後建號之編列:(地測289)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建物合併

1.限制:(地測290Ⅰ、Ⅱ)
(1)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2)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3)建物合併應先辦理建物勘查。(地測291Ⅰ)
2.申請應附文件:(地測290Ⅲ)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書。
3.合併後建號之編列:(地測291Ⅱ)
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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