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建物第一次測量(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建物第一次測量(二)

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之轉繪

1.免實地測量之轉繪:
(1)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坐落有越界情事,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地測282-1Ⅰ)
(2)轉繪應依第272條至第275條、第276條第1項、第3項、第283條及下列規定辦理:(地測282-1Ⅱ)
A.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B.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
C.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D.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
2.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轉繪人:(地測282-2Ⅰ、Ⅱ)
(1)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2)依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3)建物測量成果圖之發給:(地測282-2Ⅲ)
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送登記機關依前述1.(2)規定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標示圖之繪製(地測282-3)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但書 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282-1條第2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
2.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其建物標示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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