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

代位聲請

1.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
2.共有建物所有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得代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點)
3.夫妻聯合財產中,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為建物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夫或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均死亡者,除為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外,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證明為夫所有,始得以夫或夫之繼承人之名義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2)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3)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點第1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