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塗銷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塗銷登記

意義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所為之登記。

登記原因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土登143Ⅰ)
2.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受益人無第119條 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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