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地上權設立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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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地上權設立登記

地上權設立登記

4.位置圖之提出:(土登108)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5.應記明事項:(土登108-1)
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存續期間。
(2)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方法。
(5)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6.時效取得登記:(土登118)
(1)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2)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地上權移轉登記

即地上權設定後如有讓與、繼承等移轉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地上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地上權內容變更登記

即地上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利息或地租、權利存續期限等有變更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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