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二)

複丈圖之整理(地測241)

土地複丈圖之整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
2.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3.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線與前因合併而劃銷之經界線一致時,應於原經界線上紅色×線處加繪紅色○,以示將×線劃銷之。

分割複丈

1.辦理分割複丈:(地測242)
分割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人已依第210條第1項規定實地埋設界標者,複丈人員於複丈時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複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黑色註記於土地複丈圖各界線之內側,其因圖形過小註記有困難者,得在該圖空白處另繪放大之界址示意圖註記之。
(2)依第210條第2項規定辦理者,複丈人員應先將圖上位置及面積劃分後,再於實地依土地複丈圖上劃分界線,測定本宗土地之周圍界址及內部分割點,並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3)土地分割時,其分割之本宗周圍界線,經實測結果在容許誤差以內者,周圍之界線不予變動,其內部之分割點應按宗地圖上距離與實地距離之伸縮比例決定分割點,儘量在土地初丈圖上分別註明其實量邊長,並按其實量邊長計算面積。必要時得用較大之比例尺測繪附圖,作為土地複丈圖之附件,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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