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地政士|2023/11/08
-
信託法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2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1
地政士|2017/08/11
-
親屬編-5
地政士|2017/08/11
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三)
作者:三民-洪正分割複丈
2.受法院查封之土地:(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3點)
(1)申請土地分割複丈後,若該土地受法院查封時,地政事務所仍應予施測。
(2)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複丈結果,申請分割登記,如認為有礙查封效力之虞者,地政事務所應駁回之。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地測243)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232條規定辦理。
(1)1/500比例尺地籍圖:
(0.10+0.02∜F)√F(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2)1/600及1/1,000比例尺地籍圖:
(0.10+0.04∜F)√F
(3)1/1,200比例尺地籍圖:
(0.25+0.07∜F)√F
(4)1/3,000比例尺地籍圖:
(0.50+0.14∜F)√F
2.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
每號地新計算面積×原面積/新面積總和=每號地配賦後面積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