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分割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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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分割登記

分割登記

1.分割登記預備:(土登105、106)
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2.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土登100)
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3.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土登100-1)
(1)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4.分割土地具負擔之登記:(土登107)
(1)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A.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B.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C.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3)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5.稅捐:
(1)土地增值稅:(平均細65)
A.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B.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上述規定。
(2)契稅:(契稅8)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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