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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典權移轉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典權移轉登記
1.意義:
典權設定後如有讓與、轉典、繼承等移轉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典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2.移轉之限制:
(1)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2)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3)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4)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民915)
(5)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民917Ⅱ)
典權內容變更登記
典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典期等有變更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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