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典權權利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典權權利登記

典權設立登記

1.意義:
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經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典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2.位置圖之提出:(土登108)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典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3.應記明事項:(土登109-1)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存續期間。
(2)絕賣條款。
(3)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
4.典權期間:
(1)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民912)
(2)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民913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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