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信託歸屬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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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信託歸屬登記

信託歸屬登記

(一)意義
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登記原因
1.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歸屬登記。(土登128Ⅰ)
2.受託人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1)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2)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3)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3.前述2.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14條 之規定。(信35Ⅰ、Ⅱ)
(三)登記程序(土登128Ⅱ)
1.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
2.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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