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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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3.戶籍登記簿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認定,應以戶籍登記簿記載之死亡日期為準。(第88點)
4.親屬會議紀錄
(1)錄音遺囑係屬口授遺囑之一種,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2)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免檢附錄音帶,但應檢附說明遺囑內容之親屬會議紀錄。
(3)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親屬會議之認定或遺囑內容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處理,登記機關並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駁回登記之申請。(第90點)
5.除籍謄本
原住民民情特殊,對於子女夭折或死胎未申報戶籍,致未能檢附該夭折者死亡之除籍謄本者,可由申請人立具切結書經該管警員或村長證明後,准予辦理繼承登記。(第93點)
6.駐外館處之驗證文件
(1)死亡證明書及身分證明:
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為華僑,未辦理戶籍登記者,得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死亡證明書及身分證明申辦繼承登記。(第94點)
(2)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華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如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在台未設有戶籍,該華僑得提出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據以申辦繼承登記。(第9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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