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繼承登記之申請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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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繼承登記之申請

繼承登記之申請

1.有喪失繼承權情事之登記
(1)登記方式:
A.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剝奪某繼承人繼承權之遺囑申辦繼承登記,依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未發現喪失繼承權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時,登記機關應准其繼承登記。
B.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繼承權回復:
嗣後如有代位繼承人主張其繼承權被侵害時,可依民法第1146條 規定,訴請法院回復其繼承權。(第79點)
2.債權人代位申辦
(1)債務人部分遺產已由債權人代位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辦繼承登記後,繼承人就其他部分遺產申請繼承登記時,如有拋棄繼承權者,得予受理。(第80點)
(2)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如部分繼承人未在台設籍,無從領取身分證明者,可依法院判決書所列之繼承人及住址申請登記。(第98點)
3.退輔會授田場員死亡
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登記,並志願交還國有者,可檢附繼承人立具之交還土地志願書,以收歸國有為登記原因,並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第81點)
4.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之一未辦竣繼承登記前死亡,且無合法繼承人者,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第84點)
5.贈與土地
私人將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贈與政府,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於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後,併案送件申請繼承登記及贈與移轉登記。(第8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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