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種類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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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種類

種類

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下列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土登137Ⅰ)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5.登記名義人除符合下列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土登137Ⅱ)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3)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39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4)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5)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6)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7)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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