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稅捐契稅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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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稅捐契稅

稅捐

5.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有前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土稅31-1)
6.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28-3條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52)
7.因實行抵押權而取得土地者,其辦理變更登記,免附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移轉時應繳稅額依法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但於受託機構處分該土地時,稅捐稽徵機關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得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稅額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38Ⅰ)
(三)契稅
1.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契稅7-1)
2.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規定各款 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契稅14-1)
3.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契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38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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