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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申請登記應附之文件為外文者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公司法人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規定檢附之文件,依下列規定:
(1)申請人為義務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其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抄錄本或影本應由法人簽註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上開文件得由申請人自行複印,影本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案附正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抄錄本或影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正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抄錄本或影本)於核對後發還申請人。
(2)申請人為權利人時,得檢附前目文件之影本,並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抄錄本或影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後辦理登記。
申請登記應附之文件為外文者
應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其中文譯本,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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