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申請人身分證明

作者:三民-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土地登記各論申請人身分證明

申請人身分證明

法人
(1)法人之分支機構:
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因判決確定取得之權利應以該法人名義辦理登記。(第10點)
(2)公司董事長:
得依民法第167條 規定檢附委託書授權總經理申辦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申請人仍應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但申請書件得免認章。(第11點)
(3)公司經理人:
A.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經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
B.但因公司放款就他人提供不動產取得抵押權登記之塗銷登記,免予提出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第12點)
(4)公司代表人:
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除向公司清償債務外,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並依下列方式另定公司代表人:(第13點)
A.有限公司僅置董事一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
B.有限公司置董事二人以上,並特定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董事之證明文件。
C.一人組成之有限公司,應先依公司法規定增加股東,再由全體股東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
D.股份有限公司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監察人之證明文件。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