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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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1.意義:
土地權利書狀因損壞、滅失、逕為分割或逕為變更等原因,由登記名義人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換給或補給所為之登記。
2.申請人:(土登154)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3.登記程序:(土登155Ⅰ)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4.登記名義人除符合下列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土登155Ⅱ)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2)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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