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文件記錄

作者:三民-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土地登記各論文件記錄

使用管理登記

文件記錄:
(1)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土登155-1Ⅰ)
共有人依民法第826-1條第1項 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2)登記申請書:(土登155-1Ⅱ)
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 規定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並簽名;於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3)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土登155-2Ⅰ)
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使用收益限制內容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文件閱覽:(土登155-3)
登記機關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24-1條 及土地法第79-2 條規定。
變更及塗銷登記:(土登155-4)
(1)依第155-1條或第155-2條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申請為塗銷登記者,應將原登記之註記塗銷。
(3)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