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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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

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

1.為加速無主土地之清理,並兼顧人民合法權益,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改為一年。(第5點)
2.代管期間人民申請登記時經審查無誤者應隨即依下述土地法第55條規定處理。(第6點)
(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土地法第53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2)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稅捐

無主土地補辦登記後其在補辦登記以前之賦稅,由於情況不同,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核定徵免。(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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