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再囑託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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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再囑託登記

再囑託登記:(土登140)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4.限制登記後之新登記:(土登141)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1)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2)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3)公同共有繼承。
(4)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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