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使用管理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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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使用管理登記

使用管理登記

1.意義:
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等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事項,或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使用管理登記。
2.登記原因:
(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民820Ⅰ~Ⅲ)
(4)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民826-1Ⅰ)
(5)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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