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擬定機關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1.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之規定擬定之:
(1) 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2) 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3) 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2.特定區計畫
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3.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
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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