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荒地使用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荒地使用

(一)公有荒地

1.公有荒地之勘測及使用計劃:(土125)
(1)    公有荒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2)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土施31)
2.公有荒地之招墾:(土126)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3.大規模公有荒地之開墾辦法:(土134)
公有荒地,非農戶或農業生產合作社所能開墾者,得設墾務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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