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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說明(他項權利1)
作者:洪正(一)地上權:
地上權又可分為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
(1) 普通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區分地上權:
民法第841之1條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二)不動產役權:
依民法第851條,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三)典權:
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四)抵押權:
抵押權又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定義區分如下:
(1) 普通抵押權: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第881-1條規定,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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