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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說明(所有權)
作者:洪正(一)所有權
1.依民法第765條,所有權意義為權利人對標的物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的物之物權,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2.上下級所有權概念:
我國為土地私有制,而就土地之所有權本質,又可區分為上下級所有權:
(1) 上級所有權:
上級所有權依據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為全體國民所有,由國家代表行使,監督、徵收、徵稅、充公權等屬之。土地法第10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亦為上級所有權之體現。
(2) 下級所有權:
下級所有權依據憲法第143條及土地法第10條後段,規定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為私有土地。此即屬下級所有權。下級所有權需在上級所有權限制監督下行使。其權能包含使用收益、處分、排他。此外,依據土地法第10條第2項,當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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