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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說明(他項權利2)
作者:洪正(五)農育權:
依民法第850-1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六)耕作權:
耕作權為土地法所創設之地權,為公有荒地承墾人可取得之,規定於土地法第133條:「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七)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登記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之土地權利中,尚包含了「依習慣形成之物權」,例如近年新興的地上權住宅──購買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但無土地所有權。通常設定一定年限(一般為50年),期限屆至,土地所有權人依約取回土地。為「賣房不賣地」,概念近似於長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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