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之取得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之取得

(一)依民法規定:

依民法規定,經由買賣、贈予、繼承、時效取得等方法。

(二)依土地法規定:

(1)    天然變遷後回復原狀: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12)
(2)    自然增加: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土13)
(3)    公有荒地承墾滿十年: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土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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