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地價稅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地價稅

(一)地價稅率

1.採取之稅率:(土168)
地價稅照法定地價,按累進稅率徵收之。
2.基本稅率:(土169)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
3.累進課稅率:(土170)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下列方法累進課稅: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二。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徵千分之三。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徵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4.累進起點地價之擬核:(土171)
前條累進起點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自住自耕地必需面積,參酌地價及當地經濟狀況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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