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地價稅(二)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地價稅(二)

(二)納稅義務人(土172)

地價稅向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之土地,由典權人繳納。

(三)徵收

1.地價稅之徵收方法:(土167)
地價稅照法定地價,按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准分兩期繳納。
2.空地稅:(土173)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3.荒地稅:(土174)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荒地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徵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4.空地荒地應繳地價稅之意義:(土施43)
第2、3項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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