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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地價及改良物價(三)
作者:洪正(四)地價申報
1.辦理地價申報之程序:(土149)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價申報之程序如下:
(1)查定標準地價
(2)業主申報
(3)編造地價冊
2.申報地價之限制:(土156)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二十以內之增減。
3.聲請照價收買:
(1)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土157)
(2) 依前項規定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土施41)
4.地價冊之編造:(土159)
每直轄市或縣(市)辦理地價申報完竣,應即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
5.重新規定地價:(土160)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150條至第152條及第154條至第15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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