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重劃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重劃

(一)實施土地重劃

1.實施土地重劃之原因:(土135)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1)    實施都市計畫者。
(2)    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3)    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4)    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5)    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2.城市土地重劃之核定:(土施33)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3.農地重劃計畫之擬定報備:(土施34)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4.重劃區內地價之決定:(土施35)
土地重劃區內之地價,如尚未規定,應於施行重劃前依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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